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hfutmf1发布时间:2021-06-23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的文件精神,促进学院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与论文查重、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学位论文答辩等关键培养环节,在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文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和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院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培养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管理机构包括: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学院各研究所(中心)、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委员会、学院学位委员会。

第五条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主要负责学院研究生培养过程各环节的管理与服务、标准的执行和过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学院各研究所(中心)负责学院研究生教育、培养计划的审核、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各关键培养环节的把关;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委员会(简称:质监委,设学硕分委会和专硕分委会)负责在预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按照学校要求对学位论文的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诉事宜的处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开题答辩

 

第六条开题答辩主要检查研究生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阅读、研究的内容和研究方法。开题答辩安排在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基本结束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期末(6月份),由研究生办公室通知学生预先准备。开题答辩11月份由各研究所组织实施(见附表1),两周后由质监委复核其中的30%,如果复核结论为答辩不通过,则须参加下一年度四月份学校规定的开题答辩,如若不通过,则视为开题不通过。

第七条 开题报告答辩小组由3-5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开题报告会对师生开放,研究生导师可列席旁听但评分回避。学院应将开题报告答辩小组确定的开题报告答辩成绩及排序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第八条学院质监委随机抽查出10%,汇同各研究所(中心)排名后20%的研究生,参加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委员会另行组织的专门开题答辩。答辩不合格者,作延期处理。

第九条 各研究所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答辩过程记录表、打分表、评议组意见和导师意见,汇同研究生修改后的开题报告一并装订,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第十条 学院对所有类型硕士研究生实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开题报告通过满半年后,方可参加中期考核(见附表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学院专业学位中心组织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由3-5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学院应将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成绩及排序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排序后20%的硕士研究生,将直接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再答辩(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中期考核再答辩仍未通过者,在预答辩环节直接参加由学院质监委组织的答辩。

 

第五章学位论文查重与送审

 

第十三条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前必须进行查重,查重率不得超过10%。查重工作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对未通过查重的硕士学位论文,允许修改后再次申请。如第二次查重仍未通过,则予以相应延期。

第十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全部实行匿名送审。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每篇匿名送审论文,应至少由2名评阅教师进行评审,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一次匿名送审中,如2名评阅教师对论文持“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意见,则取消其本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予以延期。

如其中由1名评阅教师对论文持“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意见,由学院安排第二次送外审。在第二次匿名送审中,评阅教师对论文持“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意见,则取消其本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予以延期。

 

第六章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六条各研究所应在学院组织送审后对本所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的预答辩,预答辩检查论文是否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质检委对20%的学位申请论文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完善论文,指导答辩,帮助研究生更好的完成答辩(见附表3)。预答辩中论文存在重大问题不能通过者,由研究所决定予以相应延期。研究生导师应综合考虑专家意见,提出对论文进行修改的方案,督促研究生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任务,并在答辩前附上论文修改说明供专家核查。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进行,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至少由3-5名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一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须由校外专家担任。答辩过程导师回避。小组答辩成绩及排序结果及时报学院。

第十九条 学院质监委负责统一审查学位论文,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学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质监委提交的报告确定学位申请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论文审查范围:

(一)开题报告未及时通过的研究生;

(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排序后5%的学术型研究生;

(三)学位论文小组答辩成绩排序后10%左右的研究生;

(四)申请提前或各类延期答辩的研究生。

 

第八章 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学位申请资格条件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按照学校要求执行,学院质监委对通过答辩的论文进行抽检复核,对未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的论文做出质量审查评价(答辩后论文评价见附表4)。复核未通过者,视作不合格,延至下次学位申请时重新提交。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硕士生答辩后须在一年内提出其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章 申诉和处理

 

二十二 如对开题报告答辩成绩、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匿名评审结果、答辩成绩结果等有异议,研究生应当在学院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及时予以复查,并给予明确答复。如研究生仍存有异议,可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相关文件主张权利。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章 附则

 

二十三本规定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自2017级硕士生开始施行,2016级学术型硕士生参照执行,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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