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各类别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者。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学位委员会”)按照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类别(领域),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 研究生通过课程考试(含实践环节)与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水平者,可授予相应类别(领域)硕士专业学位:
一、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课程学习与实践环节要求
学位申请者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与国家相应类别(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规定的所有课程与实践环节,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非学位课成绩不低于60分。
学位课成绩虽不合格,但考试成绩达到60分,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按毕业处理,但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符合所属教指委的相关规定,可采用应用研究论文、设计作品等形式,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需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作者对本人学位论文的文责负责;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三、学位论文应条理清晰、用词准确、表述规范。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经导师、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预审同意后,方可提交评阅。预审内容包括:课程与实践环节审核、学位论文查重、《合肥工业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相关审查等。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采用实名评阅与抽查“盲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行100%“盲审”。
三、论文评阅人由2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位为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外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批准后聘请。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不能被聘请为评阅人。
四、论文评阅结果为“通过”的申请者,方可举行论文答辩;评阅结论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6~12个月。修改后的论文须重新评审。逾期未完成学位论文修改或重审论文仍不通过的作者,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
五、申请者若对评阅结果持异议,可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或申诉。复议或申诉材料须经导师签字认可、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同意后,报学位办;学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盲审,盲审结果反馈学位分委员会审核、裁定。
六、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办可直接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评审,评审规则另定。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批准。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办可直接对学位论文答辩进行抽查。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名或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1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得兼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时,参加答辩的论文评阅人最多聘请1位。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会,并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秘书一般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无表决权。
四、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涉密论文除外),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和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五、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答辩通过。
六、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论文答辩通过,但需作少量修改的。申请者可在15日内完成修改,并经导师审查认定后,论文可作为正式文本上报。
(二)论文答辩通过,但学位论文需作较大补充修改和完善的。申请者可在1~3个月期间内完成修改,并经指导教师、学位分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方可申请学位,提交学位论文。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应在6~12个月期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八条 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向所在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硕士生答辩后须在一年内提出其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修满所在专业类别(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三、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论文作假行为;
四、通过论文答辩,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五、在学期间和答辩后1年内,达到所属硕士学位类别(领域)“专业学位标准”和教指委“授予硕士专业学位”规定的专业能力与水平要求;
六、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学位分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照上述条件,逐一审查申请硕士学位者的资格,并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形成授予学位的建议性决议,报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位授予
学位委员会听取学位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批准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名单须在校园网上公示1个月。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者,授予其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相应专业类别(领域)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其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可参照本办法,审定是否授予其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者若对学位授予程序、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分委员会或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述材料,由学位委员会复审、裁决。学位办将裁决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学位办应建立专业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学校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硕士学位获得者,需在6~12个月期间内重新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评审;学位委员会与学位分委员会视其学位论文的重审结果,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位办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及答辩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对违反《合肥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细则》者,依照该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自2017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原《合肥工业大学授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办法》(合工大政发〔2012〕110号)以及我校其它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系列规定(合工大政发〔2005〕93号文件之附件4-6及合工大政发〔2009〕124号)执行至2016级,之后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